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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释义》(60)

发布: 2008-06-12     文章来源: 澳洲幸运5分析辅助器     查看: 437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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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释义】本条是关于物业管理企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

《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由于物业管理直接关系到广大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物业管理的好坏对社会生活的安定与否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着老百姓的不动产,因此,国家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只有符合条件的企业,才能从事物业管理行业,这是国家对市场进行管理的行为。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处罚。

一、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包括未取得证书从事物业管理,也包括未取得一定等级的资质证书而从事只有该等级才能从事的物业管理。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是国家对企业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认可。以欺骗手段获得的资质证书,虽然在形式上有了资质证书,但是在实质条件上并不符合国家要求,因此,应当和未取得资质证书的一样受到处罚。

二、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资质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都是对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因此本条规定了行政法律责任。同时,因为物业管理企业直接和业主打交道,物业管理本质上是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民事关系,因此,未取得资质证书和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都有可能损害业主利益,构成民事侵权,因此,本条还规定了民事责任。

本条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定的罚款。因为不遵守资质管理制度的行为本身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都必须给予罚款的处罚。同时,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当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本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责任,是针对给业主造成损失的情况而言的。不具备资质证书的企业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是无效协议,如果该企业的违法行为给业主造成了损失,就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处罚并不能互相代替,但是在侵权人财产不足以既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又接受行政处罚时,应当优先保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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